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文件精神,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7月开始,先在兴安县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面,至今已有18个县(市、区)在部分乡(镇)开展,参加投保人数约18万人,收取保费290多万元。但由于起步晚及其它原因,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缓慢,远落后于先进的兄弟省、区。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七次全会决定、自治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农村人口的老化,传统式家庭保障能力的逐步减弱,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群众中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区开展此项工作会遇到许多思想阻力和实际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巩固,将要面临着更多实际问题的考验,如果发展的工作做得不好,部分县、市、区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有可能被停止,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就难以在我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此,各级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形成共识,消除各种思想顾虑,坚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认真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稳步发展。今年重点抓好玉林、钦州地区,南宁、北海市,桂林地区的兴安县、灵川县、全州县、永福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梧州地区的岑溪县、昭平县、钟山县、藤县、贺县,南宁地区的横县,柳州市郊区、柳城县,桂林市郊区,梧州市郊区的全面铺开工作。其它地、市、县,也要在一二个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进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铺开。在投保对象上,首先抓好乡镇企业职工、农村个体专业户、农村义务兵、村干部及党团员骨干,动员这部分人带头投保,然后通过他们带动其它农民群众积极参加保险,力争今年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一个较大的突破。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农民的思想疏导工作。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关系农民切身长远利益的一件好事,但由于此项事业在我区是个新生事物,许多农民对它的性质、意义和作用还很不了解,心有疑虑。为此,在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坚持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命令;另一方面要克服放任自流的思想倾向,注重政策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把思想工作做好。通过各种形式把政策讲透,把好处讲够,让农民群众理解养老保险的真正含义,增强自我保障意识,自觉参加养老投保。
四、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手续,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同时,要搞好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水平。有关保险责任的确立、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交付等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办理。
五、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2]7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当前要注重抓好各级领导的统一思想和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尽快解决好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启动经费等实际问题。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具体规划,抓好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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