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外国仲裁案件应在非公开法庭审理。如果双方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仲裁庭应决定是否举行公开听证会。当事人申请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只能根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涉外仲裁的官方语言为中文。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提供翻译,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翻译。双方应提供其申请、抗辩和反诉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就本案的特殊问题咨询或者指定中外专家、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经仲裁庭审查同意,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应当经仲裁庭采纳。当事人一方不出席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缺席裁决。在听证期间,仲裁庭可以制作听证笔录和/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审判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和/或其代理人、证人和/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审判要点上签名或盖章。2.和解仲裁案件,如果双方在仲裁庭外与银行达成和解,可要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结案裁决,或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成立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仲裁庭成立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因被撤销的案件再次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以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3.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对其在仲裁程序中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者仲裁庭认为调解不可能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停止调解。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在仲裁庭外达成和解的,视为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根据双方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结案裁决。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不得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另一方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提出、提出、提议、承认、接受或拒绝的任何陈述、意见、意见或建议作为其请求,基于辩护和/或请求的司法程序和任何其他程序。四、涉外仲裁案件的裁决,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全体仲裁员或者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裁决,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录在案并附呈。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在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以及裁决日期和地点。当事人不愿说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或者不愿按照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不得说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除非仲裁裁决是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否则仲裁裁决应由过半数仲裁员签署。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署裁决书,也可以不签署裁决书。裁决书应由仲裁委员会盖章。仲裁裁决作出的日期应为其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对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临时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任何一方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要求任何其他机构更改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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