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针对动产享有的权利。而《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增加拒绝交付的权利是针对承揽人完成不动产项目的工作但未取得相应价款时的救济。
第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的拒绝交付不会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但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物权设立或变更的法律效力。而《民法典》第783条对承揽人的救济并非由承揽人直接取得其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故“拒绝交付”是赋予承揽人拒绝交付不动产的权利。
一、承揽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二、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四)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五)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六)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七)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九)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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