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2)占用城市绿地不会对城市景观造成大的影响。
二、办理材料
授权委托书收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A4纸彩色打印收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在复印件上签名。
原件,按要求正确填写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斗门分厅http://wsbs.domen.gov.cn注册并提出申请。
2.在线填报申请资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结果。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西堤路1707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市政园林管理处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172号)(2017年)
第三部分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9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172号)(2017年)
第三部分第一项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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