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法六十问
1、仅举办了结婚典礼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吗
答:不属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依法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2、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5、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那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夫妻财产可以相互约定吗该约定对外是否有效
答:可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8、子女必须随着父亲姓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祖孙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吗
答: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0、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吗
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1、子女有权干涉父母再婚的权利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会因父母的再婚而发生变化吗
答:没有。不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2、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答: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3、哪些情形应准予离婚
答:(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4、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准提离婚
答:三种情况分别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5、复婚时必须重新领结婚证吗
答: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6、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答: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7、公安机关有义务制止家暴吗
答: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18、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9、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0、补办的结婚证效力从何时算
答: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家庭婚姻纠纷的种类与特点
120人看过
-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277人看过
-
家庭关系主体的特点
261人看过
-
道德和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调整中的作用和特点是什么?
121人看过
-
无效婚姻家庭和可撤销婚姻家庭的意思
77人看过
-
扰乱婚姻家庭的犯法吗
380人看过
结婚的登记流程有: 1、携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双方的常住户口本、3张两寸近期的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的民政局进行办理; 2、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双方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颁发结婚证。... 更多>
-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纠纷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6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如下:一是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二是案件调撤率较高。三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四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五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六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
-
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具有哪些特点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7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
在我国婚姻家庭纠纷特点主要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5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南路街妇联对辖区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
婚姻家庭知识探望权的特征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探望权的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
-
婚姻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区别?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7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简单的说,婚姻家庭法在内容形式上大于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