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确定什么是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也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事项之一。
一、标的物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者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豁免执行的财产。
首先,关于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下列有体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第一,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而不得执行的财产。第二,禁止流通物。第三,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四,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第五,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六,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
其次,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
(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
(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
(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
(9)国防科研试制费;
(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
(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
(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
(15)民法典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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