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1:41:24 485 人看过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仲裁裁决的执行条件

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

(二)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遵守法定期限,

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即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

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注意事项

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74条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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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再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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