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向人民法院依法申报债权;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享有表决权。但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
5.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务谁来承担
公司破产债务由公司偿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344人看过
-
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
277人看过
-
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如何处理未到期债权?
52人看过
-
破产企业在破产债权清偿中
258人看过
-
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的债权怎样处理
384人看过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没有权利查阅企业账目
172人看过
-
债权人的求偿权迫使企业破产清算是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1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
-
企业破产债权清算要钱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4不收费,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
-
破产清算组有权利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8没有。在破产中,目前破产法没有清算组,叫管理人。管理人职责之一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其中管理和处分财产是基于会议决议通过该方案后才可行使。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是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依据: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
-
企业破产债权股权清算时怎么选择债权股权清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8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顺序是: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企业有哪些债权人权利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30(一)代位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二)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三)在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