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未迁户是否有权分配征地款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虽已离婚但户口仍在村里的任某(女)依法分得了征地补偿款。
任某于1997年与某村村民李某结婚,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村委会也向她发包了承包地。后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任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后,任某仍在该村居住生活。后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委会以任某已经与本村村民李某离婚为由,没有给其分配补偿款,任某为此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时,该村村委会主任辩称:不给任某分配征地补偿款是本村全体村民经过民主议定所作的决定,法院不应干涉村民的自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应否分得征地补偿款要看她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要结合户籍、承包地等情况综合判断。任某的户籍在被告村委会,承包地也在该村,任某就应该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任某也应依法享有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按照与其他村民同样的标准分配给任某征地补偿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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