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7:32 370 人看过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监便字(94)21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决处理事故的结论性意见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本次事故除应认真总结教训外,仍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事故进行处理结案。

二、对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以下级别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应视为终局结论。如对此结论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14: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航天工业总公司:你公司《关于当前航天科技工业部分企业与其主办的劳服集体企业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请示》(天人〔1997〕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的规定,劳服企业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负有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特殊企业。国务院第6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劳部发〔1993〕20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排富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按
    2023-06-10
    26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你局3月3日沪劳外(90)6号《关于外国人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联系,我们意见,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中的有关条款,即“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为此,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应通知外籍人员,若继续在中国受聘,应在就业证延长期内改办职业签证。鉴于执行中确有因特殊情况未能改办职业签证的,为此,这类外籍人员如属聘雇单位需要,可再次延长其就业证期限。具体办法由你们自行规定,并送我部备案。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建设部:你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5〕602号,以下简称《通知》)抄送件收悉。经审核,《通知》中有两处同我部颁发的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保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纠正意见,请研究执行。一、《通知》中第七条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单位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中已明确,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二、《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月工资标准的单位,其日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平均日历天数计算”,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动部
    2023-06-09
    27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你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宁人劳〔察〕字〔1996〕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农民轮换工户粮关系发生变化后的合同期限问题。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的规定,在艰苦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农民工应当定期轮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因此,凡在国务院规定实行定期轮换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无论其户粮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继续执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的规定。二、对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轮换工的因工致残抚恤费,应继续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
    2023-06-09
    34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劳护字〔1997〕16号)收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023-04-22
    255人看过
  •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28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辽宁省劳动局: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2023-06-05
    21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动厅的复函[失效]
    失效日期:1999-08-03安徽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就字[95]第3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工资总额的问题,《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其中企业“全部职工”,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是指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所有职工。因此,企业全部职工工资额额应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农民合同制工人暂不纳入待业保险范围,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二、关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问题。按《规定》要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023-06-09
    18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2023-06-09
    27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厅:你厅《关于我省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请示》(劳险字〔1997〕第1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遇难船员工伤待遇问题。由于此起事故为内河航运交通事故,应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宜参照《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282号)的规定处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其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应按照该条文有关交通伤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规定,处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具体意见是:1.安徽省远洋运输公司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获得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应按其规定付给死难船员亲属。2.鉴于该协会《关于实施船员人身伤亡补偿的规定的通函》(中船保字第〔9446〕号)已声明“此补偿标准包括与该船员死亡有关的
    2023-04-22
    40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6-10
    9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劳办发〔1996〕42号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提法如何解释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2023-06-05
    230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内务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的患矽肺病职工待遇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厅、民政厅、总工会:六月二日(67)劳护字第96号、(67)民社字第18号、(67)工总字第07号“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矽肺病其待遇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的请示”函悉。经我们与全总劳动保险部研究后,现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处理这一问题时参考: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和患有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只要他们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工作,也都没有从事过严重非法活动(指未戴帽子的),现在因生活困难又找上门来的,可以参照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三项所规定的精神办理。但是除按退休待遇(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办理外,一般不加发生活补助费。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单纯一期矽肺病的,不再重新处理。如生活困难,可按社会救济办法解决。对于本来应精简而作了除名处理的职工,现在又查出患有单纯一期矽肺病的,根据“五省精简安置巩固工作座
    2023-06-09
    29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关于工伤职业康复评残的问题,劳动局不批怎么办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3
      劳动局给批了工伤职业康复单位不给假怎么办?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员工请假是需要根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建议休息时间进行的,所以员工需要在医院进行复查之后确定休息或者康复治疗时间或者方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号: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
    • XX司关于办理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发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