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职工债权是够存在、数额多少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
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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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的法律规定包括: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下称《破产法》)第二章第九条第2、3款规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由人民法院按有无财产担保进行分别登记;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十六条规定的债权人认为债权机构尚未成立,不可能由破产管理人来审查和确认债权;(2)我国法院没有设立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庭处理,如果审查债权由法院负责会加重法院的负担,从而不利于破产程序迅速、顺利进行。笔者认为上述原因不是造成目前破产立法不统一的根本原因,造成破产立法不统一的根本原因是对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及性质认识不足,立法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造成的。
目前,对破产债权确认的理论主要是对破产债权的确认的表述和认识不一致,有的学者把破产债权的确认称之为破产债权的行使;有的学者把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破产债权的调查问题之一进行阐述;有的学者叫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确定);还有的学者称破产债权的申报与调查,破产债权的登记与审核,破产债权的确定,等等。尽管表述不一致,但阐述的内容基本相同。当然,大部分著作没有回避破产债权确认的实质性问题,有些还作了很好的阐释,但都没有对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及性质进行阐明,没有把债权确认与债权申报、登记、审查等问题的关系作说明,导致同一个问题表述不一致或分成几个问题,显得很零散。总之,就是没有把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破产法的一项整体的专门制度来进行系统研究。因此,需构建统一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立法,在此需要作简要的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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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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