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是指任何物权的变动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动产以交付和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则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公示的则不能发上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发生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为了加强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2、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是指凡是经过公示登记的,即使出让人事实上并没有处分权,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依然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凡是善意的信赖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而取得权利的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与实际不相符合。
3、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结合在一起叫做物权变动的原则
这种根据法定的形式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使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就是物权行为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德国的民法学家为了解决在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变动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理论。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例如汽车、轮船、飞机的登记,其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决定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4、动产的交付
是指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现实的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传统民法理论中,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现实中,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即使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只要享有了对物支配的权利,则在法律上也可以认为享有了所有权,我们称之为法律上推定的交付或观念上的交付。
聚焦国外物权变动三大模式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屋的实际交付与产权的转移登记可以分开进行,那么如果卖房人先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甲,后又为买房人乙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这时房产因火灾而毁损,风险该由甲还是乙来承担呢
在物权变动问题上,西方国家有着几种不同的处理模式。
法国模式认为,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物权就随即发生变动。但在这种情况下,物权在双方之间变动的事实无法为外界所知,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模式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原因的:1804年法国制定民法典正值资本主义上升发展时期,意思自治和自由主义盛行。该模式使得交易程序十分简便,有利于交易的发展,便利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再者,当时的立法上还没有关于物权和债权的明确区分,所以只能用物权变动涵盖了将债权上的意思一致,这不能不说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日后日本民法典也接受了这一模式。
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比法国民法典要晚将近一个世纪。在这期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国民法物权债权不分的缺陷越来越暴露无遗。因此德国模式规定,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有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法律效力的影响。后来这种模式为我国台湾地区所继受。这种模式使单个法律行为的效力更加清楚明晰,有利于法律的适用,也有利于稳定现有的财产关系。
而以瑞士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则规定物权发生变动不仅需要一致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手续。奥地利以及韩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国外物权变动的法律实践中我们能够得到很多启发。例如,处理买房卖房合同纠纷时,如果发生涉及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诉讼,那么,将房地产交易分解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就能够比较好地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
按照德国物权变动模式对法国模式的修正,买房卖房这一个交易行为中,包含了房产交易的债权合同和产权变动的物权合同这两个合同。一旦开发商延期办证,如果买房人根据债权合同以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那么,债权的主张和行使时间是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如果房产属于开发商早期开发的老楼盘,买房人便很容易因为超出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那么,是不是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就此成为开发商的保护伞,买房人取得房产证不但遥遥无期,还很难获得赔偿了呢显然不是。如果买房人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物权合同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并登记完备,因为这个诉讼请求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对于此项变更提出异议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院经审理后如果确属开发商违约,可以直接判决房屋归买房人所有,并要求登记机关直接变更登记,买房人可以凭此判决文书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从而顺利实现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尽快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样,延期办理房产证的纠纷才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也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平衡,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
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原则
133人看过
-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429人看过
-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111人看过
-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有哪些意思
282人看过
-
物业管理有哪些原则
203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
478人看过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 更多>
-
儿童抚养权变更有哪些原则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211、双方自愿原则。 2、法定变更原则。 3、尊重孩子意愿原则。现实当中,如果孩子满8周岁了,孩子表示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和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又具备抚养条件,这种条件下,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机会就会很大。
-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3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下: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0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
-
合同无效与物权变动有什么原则和区别四川在线咨询 2023-04-01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
什么是合同无效与物权变动的原则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28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