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后未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共同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1:51:53 117 人看过

7月2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普通又特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朱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翟某医疗费等共计12218.58元;第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翟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5116.48元(超出交强险限额数额)的50%,即37558.24元,扣除前期已付的10000元,朱某应再赔偿原告翟某27558.24元。

2014年11月8日晚,张某(免责)驾驶豫an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某省道由南向西转弯行至某村南头时,与沿此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翟某驾驶的豫bfxxxx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翟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和翟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翟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下肢多发性开放性骨折、­底骨折、失血性休克等症状,共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83396.48元。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孙某为第一被告,张某系第二被告朱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孙某则辩称该车已卖给朱某,并提交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朱某虽为实际车主,却明确称与第一被告孙某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张某(免责)和原告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系朱某雇佣的司机,故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接收劳务方即朱某承担。从防止欺诈、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就证明责任分配角度,应适当提高转让人以机动车已转让交付为由主张免责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孙某辩称肇事车辆已转让给朱某,提供出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但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期间,被告朱某明确称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二人所述不一致。为查清本案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孙某为必须到庭当事人,但孙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孙某、朱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孙某的辩解理由和该车辆买卖协议,法院均不予采纳。因肇事车未购买交强险,孙某为登记车主,亦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朱某为侵权人,故应由被告孙某、朱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原告翟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后,属于机动车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车辆卖出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传统观念上的买卖,就是双方有出售和购买的意向,谈妥一个合适的价格,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到此买卖过程结束。但是汽车这种产品的买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由于它具有产权特殊性和移动性质,其买卖不仅有货币交易过程,还需要经过法律法规程序,相关手续要经过相应的变更才算是交易完成,买卖双方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所以,二手车交易相关手续的变更是十分必要和必需的。

二手车交易手续未变更带来的危害不能小视。如果您未变更相关手续,那么车辆行驶本、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上车主的名字依然是您,也就是车辆的实际产权还是您的,即使此车的实际使用已经是别人,但是法律上所承认的车主还是您。您得对您产权名下的车负所有的责任,包括车辆的违章、税费缴纳等。所以,未变更手续带来的危害,轻则补缴各项税费,重则为交通事故负连带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

所以,当您出售机动车的时候,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及时变更相关手续十分必要。只有变更完相关手续,您才算真正意义上把车卖掉,才会拥有真正的踏实和放心,才不会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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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5日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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