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16:43:02 407 人看过

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的条件如下: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在行政机构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可以举行听证。

行政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

1、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什么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构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构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构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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