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遇到法律问题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但是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人会启动二审程序,甚至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但关于民事再审以及行政、刑事申诉的具体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程序等问题,普通人是很难掌握的。
本文主要就再审申诉时需要注意的两个法律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要分清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启动原因及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呈多元化。再审程序的启动基础是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当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它们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当事人没有再审诉权,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发生,只是为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提供线索和依据,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上,无论是申诉还是申请再审,当事人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再审、申诉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对法院没有约束力,这方面司法界也正在探讨改革,考虑将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权利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较多也比较复杂,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上诉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诉法修改了民事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相比修订前的二年期限要短,需要注意。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或因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受理申请的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再审才能启动程序,对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进行审理。
总的来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是旨在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二、启动再审程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总的来说,启动再审程序需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由谁启动,也就是启动主体,二是期限,再次就是再审事由,以及应向谁申请这几个问题。目前,在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再审、申诉都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法院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法院院长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等,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再审期限问题,只有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行政、刑事申诉法律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另外,法律对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无明确的期限限制。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以民诉法为例,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向谁申请的规定。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申请事由的规定,非常详细。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是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是不予审查的。因此,民诉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一定要注意且很好的运用,否则很有可能申请被裁定驳回,法院不启动再审程序。此外,要特别注意第(五)款:“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一款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对当事人有利。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会因工作量大或其它因素,在一审或二审中当事人书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都有可能不履行此项职责。当事人如果认为因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取证,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最终导致已方举证不利而败诉,那么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就可将此条作为申请事由之一。所以,当事人要擅用此条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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