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本质即是城市公物警察权(公产保护警察权)的相对集中。探讨公物警察权与其他治安警察权的区别、竞合和衔接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民将麦粒摊晒在道路上。围绕这一行为,有两个问题:
一,毫无疑义,道路是典型的公物。晒麦子属于公物的利用行为,且超越了道路用于通行这一使用原则。那么,公物行政机关(公路管理者,或者城市管理者)基于公物管理权有权是否禁止其利用,并基于公物警察权给予处罚?
二,有驾驶经验的读者应该理解,在道路上晒粮,给路面造成实际的损失微乎其微,其危害是,给过往车辆行使增加了危险性(即便不是必然出现损害后果)。交通警察为了保障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是否有权直接取缔晒粮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日本的资料
日本行政法学界对于所谓公务管理权公物警察权之间的关系尚未得出正确结论。大桥洋一在《公物法的日德比较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迁》)中承认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两者的关系往往并不明确,所以其理论性阐述也不是太充分。田中二郎博士仅限于以抽象的形式对两方面的相互尊重做了说明,而元龙之助博士则将这一基本问题的阐明作为此后的研究课题。因此,不得不说,虽然这在日本属于基本的概念,但是管理权与警察权之间的关系仍就属于没有得到解决的课题。
如果排除翻译中用语的误差,我想,以大桥洋一为代表的日本行政法学界没有弄清一个前提性问题:交通警察拥有的管理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职权,并非公物警察权,而是另外一种警察权姑且称之为安全警察权,反而被他称作公物管理权的权力,才是真正的公物警察权,由于两者目的对象有一定的重叠性,法律规定也往往重叠,相关违法行为也就容易造成竞合。对于两种权力的分配情况的研究,有赖于参考实定法,但是由于立法者不一定对两者有明确的认识,单纯解释实定法,也未必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梁凤云撰写《一般行政法原理》中《公物管理关系与治安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时,由于鉴于法理应确立的概念、原则在我国尚无完备的实定法依据,故以日本法律为例,结果出现了同样的混淆,所以其用语和分析基本上都是错误的。
德国的资料
商务印书馆沃尔夫等著作《行政法》(第二卷)认为,行政机关应当随时监督建设义务人,保护义务人和使用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但是德国联邦和各州的实定法将道路这一公物的管理权分配给道路监督机关道路建设负担主体机关(即养护者)道路建设机关治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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