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0:12:03 288 人看过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一、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
    2023-03-23
    281人看过
  • 浅谈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
    一、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含义环境行政诉讼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而是传统诉讼的一部分,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适用。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内部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在构建这一诉讼模式时,首先应该注意的就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因为环境行政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受案范围的差异。传统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与诉讼利益有直接利害的当事人,而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相对比较宽泛。只要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无论是利害相对人还是非利害相对人都可以成为原告。为了出现用现行的行政诉讼中对原告的限制而制约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对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进行研究很有必要。二、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现状在专家学者多方努力下,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虽然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我国在诉讼制度上遵循的仍然是直援的利害关系原则,而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来说,原告可能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没
    2023-06-06
    395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示:环境公益诉讼弥补执法不足
    如果说第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开创性的破冰意义,那么,此宗案例无论是在公益诉讼的司法探索,还是在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方面,都有着更深刻的实践意义。如在环保局已经对污染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后,企业是否能因此而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检察院和环保局中谁是更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环保部门在此类诉讼中又该承担哪些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大环境法律的威慑作用,让违法排污者得到应有的惩处,是各地各级环保部门的共识。但怎么开创性地用好现有法律的规定,怎么加强与公、检、法的合作,则需要更多的创新和实践。番禺市环保局在本案中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基本明确了环保部门在此类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具体职责,对我们有颇多启发。番禺的做法值得思考和借鉴。近日,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某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对番禺某染整厂偷排污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进入庭审阶段。根据庭审并结合证据,合议庭认定,番禺某染整厂先
    2023-06-13
    285人看过
  •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宽松起诉资格初探
    [关键词]:环境公民诉讼EBR集团诉讼环境公民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任何公民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以及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环境公民诉讼概念我们可以知道,环境公民诉讼的被告包括两类:一类是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另一类是不作为的或违法作为的行政机关。由此环境公民诉讼也分为两类:针对环境污染者、资源破坏者的诉讼和针对不作为或违法作为的行政机关的诉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方—“公民”的范围涵盖比较广,被诉对象的范围也较为广泛,环境公民诉讼的定义本身就暗含了诉讼参与人诉讼资格的宽松化。起诉资格又称为起诉权,指个人或团体所享有的在法庭对他人,尤其对政府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法律权利。在目前要想使环境公民诉讼健康发展,应该首先通过立法确定宽松的起诉资格,以保证更多的人可以提起环境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023-04-28
    379人看过
  • 生态环境诉讼中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态环境诉讼中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第十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
    2023-06-01
    152人看过
  • 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结果如何
    我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全国首例民间环境诉讼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名被告被判恢复生态并赔偿127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审理不仅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更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并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人提出警醒,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
    2023-04-21
    249人看过
  •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侵权诉讼,它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对这些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得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制裁。而传统的行政制裁又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处罚的软弱性,而使得其惩罚效果不尽人意。因此,突破传统的诉讼法体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能为维护环境公益提供强有力的程序保障。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环
    2023-06-06
    364人看过
  • 关于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公民不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尽管学术界与理论界不少声音认为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将公民个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外。站在法院司法审判实践的立场,笔者不再探讨公民应否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6)在对此解读的过程中,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异议,但对于“法律规定”是否限制“有关组织”却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需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不仅限制机关,有关组织也应有法律明确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这里“法律规定的”不仅限定“机关”,还限定“有关组织”,即这两类主体只有经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2023-03-22
    448人看过
  •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些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根据现行法律却无从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解决好的是原告资格这个核心问题,本文就社会团体原告资格进行以下探讨。一、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的法律特征及功能代写论文首先,社会团体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公众性的契约,即团体以章程作为其设立和活动的法律基础。在其存在过程中,必然会进行一些围绕社会团体的宗旨而展开的活动,它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的组织,并且同一社会团体内部的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订规则实现社会团体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成员间、团体间的互益。综上所述,社会团体是具有非盈利性、民间性、自律性、公约型、互益性等特点的。其次,社会团体可对
    2023-05-22
    438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问题相关部门与污染人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是非常高的,政府成立环境督察小组,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例行的检查,发现环境治理不力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
    2023-03-06
    446人看过
  • 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
    民事诉讼之后怎样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大家所要运用的基础法律知识。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想大家都对它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但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定,顶层制度设计对此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一)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在排除危害责任的实践运用过程中,环境侵害标准和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存在很大问题,环境侵害标准不明与禁止令适用不规范严重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实现。1、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问题。法院在作出“恢复原状”判决之前。就应该考虑到已被破坏、丧失生态功能的环境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否恢复原状。如果可以恢复原状,那么法院应当要求被告履行“恢复原状”的判决内容;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极小,那么法院所做出的“恢复原状”判决不能或很难得到执行,这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也不能达到保
    2023-04-29
    80人看过
  •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打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认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公益诉权。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能够更大程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首先是现有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标准在立法上受到限制。2000年颁布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确认了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但对于公共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保护以及谁可以作为原告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立法上不足导致的这种制度性缺失,使得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么不予受理要么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了事,通过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其次,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
    2023-06-06
    441人看过
  • 环境法中确立公民参与原则的必要性
    环境法中的公民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法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自己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权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公民参与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有其重要意义。首先,环境保护中的公民参与有利于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利益,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激发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前,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文件以及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或政策,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环境权。如: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就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匈牙利1976年制定的《人类环境保护法》、菲律宾1977年颁布的《菲律宾环境法典》也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环境权。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但是在立法中是承认公民环境权的。如《环境保
    2023-06-06
    312人看过
  • 环境公益讼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多少?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我们国家已经不少了;所以因为公益诉讼原告、并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省市就是50元。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
    2023-03-19
    456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能作为原告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6
      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法条链接:一、《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
    • 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能申请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3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状范文?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状范文如下: 起诉状 原告:××××环保联合会。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合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联合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省×
    • 刑事诉讼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是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0
      刑事诉讼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是什么?【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事诉讼的公益诉讼可以由原告起诉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1-07-26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是个人,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