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开发商建设工程进度延期,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
房屋预售方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预售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包括:
1、对预售方擅自改变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坐落、结构、层次、质量与条件。预购人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的予以支持;预售方无法提供原约定房屋的,预购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原合同,并由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预售方延迟支付期限的,亦按以上处理。
3、对预售方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情况、误导他人预购其商品房的,则认定买卖关系无效,对预购方造成的损失,由预售方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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