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金额达到5万元的拒不执行罪判几年
一般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
什么是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怎样定罪的
284人看过
-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197人看过
-
哪些条件下才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204人看过
-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198人看过
-
我国如何界定执行公职失职罪?
176人看过
-
失职罪执行判决与裁定规定
479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
-
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怎么规定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8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定罪,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判决,裁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4执行判决和裁定失职罪的要素是: 1、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司法机关的威望; 主体为司法人员; 3、主观上是过失心态; 4、客观上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拒不执行, 拒不不执行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罪?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
-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界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