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前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2:00:25 448 人看过

公安部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情况。据介绍,考核中如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整个单位按不达标处理。2002年至2005年度,共有12个县级公安机关连续两年不达标,其中就有因存在刑讯逼供被一票否决的。

既然实行了刑讯逼供一票否决制,那么凡考核达标者必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而不达标的12家单位中还有因执法质量差、执法程序错误被拿下的。这就说明,考核中被发现有刑讯逼供问题的基层公安机关为数极少。但是,若据此认定刑讯逼供问题已经得到根本遏制,恐怕还为时过早。笔者认为,仍有不少触线的单位没有被否决;它们的幸免并非由于公安部组织的检查考核不够严格,而是因为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过于困难。

简单举一例,便可看出认定刑讯逼供有多难:1997年,甘肃的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3人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马海禄、闫文生等人审查,关押了7、8个月后,父亲何永吉在被取保候审的一个月后死亡,儿子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其德视力下降。该案件被撤消后,何其德、何其明控告马海禄、闫文生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2006年,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民警无罪,理由是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查实。(4月19日《兰州晨报》)

设身处地想想,何其明要证明父兄一死一疯源于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实在太难。且不说9年来事过境迁,许多直接证据早已无从查找;即使惨剧就发生在昨天,被讯问者身处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孤立无援、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一切行为均发生于狭窄幽暗的特定空间当中,哪里能够取到证明执法者恶行的证据?显然,将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加在原告头上,等于下派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刑讯逼供难以认定的最主要原因。即使司法机关是绝对公正无私的,面对着强大的公权机关,受讯问的平民百姓始终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其取证能力极为有限;在这种以弱抗强的对局中如果还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一是无法体现刑事诉讼中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是不利于降低取证和诉讼成本,三是难以保证查明事实真相。即使如佘祥林案这样受到高层部门和全国舆论密切关注的案件,受害者依然无力取得证据证明自己十年蒙冤与办案警察有关,关于刑讯逼供的种种疑问至今没有答案。至于当初制造这起子虚乌有的杀妻案的京山县公安局是否在考核不达标之列,公众不得而知。

事实证明,将举证责任压给被讯问者,就弱化了对警察权的制约,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和泛滥,其结果是公众对刑讯逼供怨声载道、而刑讯逼供者被认定和惩处的寥寥无几。因此,必须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刑讯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未实施过刑讯逼供行为,如果不能提供足以让司法机关信服的证据,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被推定为有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一旦倒置,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弱势方的权益、防止刑讯逼供者逃脱法律惩罚,另一方面能够促使公安机关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象、律师在场等制度以便自证清白。惟有如此,刑讯逼供问题才可能得到真正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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