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规划部门审核,规划中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关于印发新《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2016年)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人防专项规划审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含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地下交通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重大规划变更前,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该事项分以下二种情况:(一)规划设计要点核准:建设项目按规定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要点进行规划和设计。(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建设项目经审批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办理相应项目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备案手续。采取人防易地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因非合理误差因素发生可能导致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增大的情形(占地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数增加、基础埋深增大或商业变住宅等)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实际情况作出专项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新《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2016年)
第三十一条【规划设计要点核准】建设项目人防规划专项审批规划设计要点核准事项审查细则:(一)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第18号)和粤人防【2010】23号文规定计算民用建筑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建筑层数10层(含)以上的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修建地下室的一律视为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计。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新建或危房翻新,按首层面积计。3.上述1、2项情况以外的其余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总平面图为单位计算,指项目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之和)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地上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零。4.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工程面积按50-100%(政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面积比例结合实际可行性定。5.非民用建筑无须结建人防工程。(二)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清远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定,设臵人防工程配建类型、面积及防护级别,规则如下:1.判定建设项目的居住区级别:
(1)居住组团:户数1000户以下且应建人防总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
(2)居住小区:户数1000-5000户且应建人防总面积150000平方米以下。
(3)居住区:户数5000户以上或应建人防总面积150000平方米以上。2.按照如下比例计算确定各类人防工程配建面积:(1)居住组团:人员隐蔽工程100%。(2)居住小区:人员隐蔽工程81.0-87.0%,防空专业队工程5.0-7.5%,配套工程8.0-11.5%。(3)居住区:人员隐蔽工程77.0-85.5%,医疗救护工程2.5-4.0%,防空专业队工程3.0-5.5%,配套工程9.0-13.5%。3.各类人防工程的单元数量按如下原则确定:(1)单元面积不超上限原则:二等人员隐蔽单元≤2000平方米,一等人员隐蔽单元≤1000平方米,装备库或物资库单元≤4000平方米;(2)按本条款第(二)项第2点配建面积范围值,装备库或物资库的配建下限值超过单元面积上限值的一半时方可考虑设臵1个(或以上)单元的装备库或物资库工程,实际配建面积不得超过其范围上限值,不足以设臵1个单元的装备库或物资库的面积纳入人员隐蔽工程设臵。(3)根据城市规划的统筹要求以及项目具体情况实际需要,审批部门可能会对个别项目的人防工程配建情况以等价臵换的方式作部分调整,涉及的调整应在审批过程详细记录和说明。4.按规定确定防护等级并拟定平时使用功能。(三)核发《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办行政审批的审定环节,一般由本办授权分管审批科的副主任完成。对出现审批依据不够充分的特殊审批事项,由分管副主任提请本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或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员或审批科长应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审(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初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1997年)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一条在《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款项中,增加款项“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2013年)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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