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在法律上的的含义、分类及地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00:13 387 人看过

一、航空器的含义

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

2、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一)分类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

(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2)用于执行国际组织任务的航空器也享有特权和豁兔权:其持权和豁免权的根据,也是由于国际组织本身所享有的成员国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所决定的,此时的航空器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权。例如联合目及专门机构所拥有的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的管辖豁免权。

(3)军用航空器享有管辖豁免权。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给予外国军舰的特权,这种特权是我们常说的治外法权,也就是管辖拥免权,但是被强迫降落或者被要求或勒令降落的军用航空器,不能获得这方面的任何特权。这已经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4)警察和海关航空器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和海关航空器都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有关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特别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如国家之间打击犯罪的合作,对航空器的搜寻和援救的合作等。

(三)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的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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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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