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正规公立医院进行分娩后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手续以及相应所需的文件资料事宜如下所述:
首先,新生儿尚未有具体的命名之前,此类证明是无法进行申请办理的。
其次,需要向医院提供以下必要的文件资料:
1)出生医学记录(由负责接生的医院予以提供);
2)出生证明申领表格(由医院提供,请家长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3)新生儿父亲和母亲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相应复印页;
4)生殖卫生健康证明(亦可称为“准生证”);
5)育龄妇女保健手册(又名“本院建卡”)。
此外,对于办证的具体时间,我们规定于每周一、周三以及周五这三个工作日(所有假日期间均不接受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出生医学证明属于法律性文件,一旦办理妥当,新生儿的名字将不可再行更改。
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新生儿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务必亲自前来办理此项事务。
如果新生儿已经出生超过三个月之久才提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话,还需递交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作为补充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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