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24:26 427 人看过

关键词:简易程序;发展趋势;问题;完善思路;具体构想

内容提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法律程序中的经济效率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国学者的重视。诉讼程序简易化和简易程序多样化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和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形式单一、对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应在认真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对其进行包括程序本身设计和配套制度建立在内的全方位完善。

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各国近些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或完善往往成为其改革措施中的重要内容。这不是因为人们对于公正这一人类恒久追求的价值目标的重视程度有所减退,而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这一客观现实使人们不能不对效率这一虽然居于次阶地位却对整个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价值目标引起足够的重视。人们已经深深地认识到,如果我们置效率于不顾,即使我们最终求得了个案的公正,但我们不仅会为我们所付出的代价而感到另有所失,而且会对于是否能保障每一案件都能获得最终的公正处理而感到疑惑。因此,构建一种既不影响公正实现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简易审判程序,已成为人们不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目标和努力方向,并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从刑事简易程序的践行实效中获得了丰厚的报偿。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简易程序最为明显的外部特征便是通过对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一定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能得到快速、及时地审理和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1](P22)。

从世界各国对简易程序所表现出来的不断高涨的热情来看,简易程序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价值功能。首先,简易程序是诉讼效率得以提高的有效途径。与司法投入大量增加相比,设立简易程序提高效率似乎更为可行。[2](P316)正是通过这种程序的有效激活,使诉讼程序显示出其应有的生机与活力,成为通往公平、正义的快速通道。防止因单一程序的缓慢运行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大量积压,人们只能在望眼欲穿之中等待那迟来的公正。因此,设立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实行诉讼经济原则,使刑事审判中各种不必要的成本能得以节省。[3](P188—189)其次,简易程序通过其对司法成本的节省推动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并不是简易程序建立的唯一价值基础,也不是科学化与合理化程序运行的最终目的。实际上,简易程序还具有其它一些特有的功能。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它可以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投入得以合理地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普通程序朝着正当化方向改革的努力能获得成功。正是通过这种诉讼程序的繁简相济,使刑事案件能改变那种资源均占的不良状况,从单一的普通程序中进行必要的程序分流,使一部分重大、复杂、被告人期待获得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适用较为正规、烦琐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的程序来处理,而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弃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则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4](P412)从而使那些重大、复杂并且对司法资源需求量较大的案件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占有其应有的份额,为其能得到最终的公正处理打下坚实的程序保障基础;而那些轻微、简单的案件不至于被不必要地延误,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正是因为简易程序的前述价值功能,使得人们对于简易程序似乎相见恨晚,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其本国的具体实际,将其引入到其刑事诉讼之中,希望该程序能在本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促进公正和效率这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其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构建的是一种以有罪答辩及与此有关的辩诉交易为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而以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构建的则是一种以处罚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不仅如此,由于个案情况的千差万别,个别性特征的不可避免,仅仅设计一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往往还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而有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在其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又增加了一种甚至两种以上形式的简易程序。以意大利为例,该国在其1998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将简易程序扩大为简易审判、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快速审判、立即审判、处罚令程序共五种形式。[5]简易程序正在向更加普遍化、科学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简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和实际效果回报着对其寄予厚望的选择者,令青睐它的人们可以不断地从中尝到甜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一直认为不管理想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目前的现实是有罪答辩和经常与之伴随的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如管理得当,它们将使有关各方受益。[6](P430)在美国联邦和州的司法系统,辩诉交易一直被大量适用,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的。[7](P457)英国有71.25%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8]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缺陷

出于共享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美好愿望,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以效率促公正的良好动机,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简易程序。这是一种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有罪答辩程序,又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在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简化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以开庭审理为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174条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三类案件:

(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14: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简易程序相关文章
  • 刑事简易程序不同于民事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关知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法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和“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与民事诉讼法同等的权力,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院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适用审判级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的一审。即简易程序案件一审后,被告人拒绝上诉,或者人民检
    2023-05-07
    418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优胜劣汰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体现。破产的实质,是指某些市场经济主体,当其丧失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务人和债务人人的合法权益,将破产主体的财产,通过既定的司法程序,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平等地予以清偿,从而免除破产主体清偿不能的责任,破产主体进而退出市场的法律行为。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由于时代的局限,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债权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问题,规定了一套政策性破产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能解决破产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2023-06-06
    275人看过
  • 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是对生效的刑事案件实事求是的体现,同时又是审判机关接受监督的途径。按照司法公正,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其所存在的问题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对此笔者就审判监督程序的缺失与完善,谈点个人见解。一、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范围过小《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规定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改判的一审案件,对于一审法院和审判人员来说,因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其可以提起再审的权利,以及申辩的权利,就使得二审的监督易出现监督不够完善的现象,造成办理错案的审判人员及法院欲说不能,内心中始终暗藏着一种无形的压力,不得已背上一个错案的名誉。而从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
    2023-06-11
    298人看过
  •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摘要]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知识产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系统。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出发,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知识产权(IntellectalProperty)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起初称为无形产权(Intangibleproperty),主要包括著作权(copyRight)和工业产权(IndstrialProperty)两大类。根据《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
    2023-04-22
    70人看过
  • 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哪些建议
    简易程序是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必须适用于某一类法院审理具体案件,并应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它只适用于一审程序。由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审判案件比较重大、复杂,影响面广,因此,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双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财产客体较少,或者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没有原则分歧,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不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确定案件事实3。审判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单且省略。如果可以由法官单独审理;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简单方式被传唤到法院;证人、鉴定人不得通知到庭,只能宣读书面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没有法庭辩论,也没有简单的辩论;判决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案件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结案。双方有权提出建议或经双方同意。适用简易
    2023-05-07
    141人看过
  • 论论我国集团公司合并法律体系的完善
    公司合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公司合并作为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进入新行业的壁垒,降低企业扩张的成本和风险,使公司迅速获得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新的发展。?鸡?由于公司合并是一项极其复杂交易行为,它不但会引起公司人格的变更或消灭,引起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而且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和社会公益等方方面面的利益,涉及诸多经济、政策和法律问题。因此,公司合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远远超出公司法乃至商法领域的系统工程,在制度设计上,公司合并需要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的合并问题、其他形式的产权交易(如股权收购、营业转让等)问题通盘考虑,以求立法的经济;需要考虑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劳动法的对接问题,以求法律体系的和谐;此外,还要考虑公司合并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等法律的关系问题,使公司合并能够获得制度激励
    2023-06-09
    449人看过
  •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的核心是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因此,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所有权,其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客体范围p>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在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列主体的基础上,还应明确秘密所有人内部员工的侵权行为,排除恶意报复行为。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够产生竞争优势、具有保密性、新颖性、示范性和价值性的所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还应包括从公共渠道和公共信息来源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客户名单、重要决策、规划价格等(3)规范和完善救济制度,做好相关法律的配套工作,在此基础上,吸收《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我国制定了一整套包
    2023-05-07
    143人看过
  • 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
    将洗钱行为犯罪化是反洗钱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增加了洗钱罪的条款,但由于我国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也缺乏实践的经验,所以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1.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这一限制,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各种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近几年出现了大量的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经济犯罪。这些犯罪的隐秘性较高,不易被发现,而反洗钱中采用的追踪黑钱的尾巴的手段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方式。此外,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犯罪所得被清洗的现象,这些犯罪所得能否清洗成功,已越来越成为这些犯罪最终利益实现的决定因素。将这些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利于防止和打击这些犯罪。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
    2023-06-11
    233人看过
  • 浅论我国刑法中受贿罪规定的缺失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反腐败刑法受贿罪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本文以刑罚法规正当原则和现实执法情况为视角,分析了受贿犯罪规定的缺失。并提出,在保留我国受贿罪立法中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香港、日本的法律为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以完善受贿罪立法。目前,我国正处于建国以来腐败现象最严重的时期,也属于世界上腐败程度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甚至有学者说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该《公约》;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都为遏制贿赂这一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客观上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本文将以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为切入点,
    2023-05-03
    369人看过
  • 我国交通肇事行为的刑法完善
    基于上述的立法现状和交通肇事行为本身的现状,就需要我们完善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如何有力而合理的制裁那些“马路杀手”,这是我们亟待思考的一个问题。关于我国大陆交通肇事罪的完善,可以借鉴外国一些比较可取的模式,避免我国交通肇事罪在应付各种交通肇事行为时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一)将“醉驾”和肇事逃逸独立成罪就醉酒行为而言,我国应该参考国外的“零容忍”态度,让其独立成罪,且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成立犯罪。当然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刑的设置是有区分的。同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如同前面分析,也应该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二)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如前论述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不都是过失,有些行为至少是存在间接故意。比如论述到的逃逸行为和醉酒行为,就不是过失。所以应采取一种方式,来对打破交通肇事罪主观的认定,从而是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更合
    2023-06-13
    79人看过
  •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四)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
    2023-06-14
    479人看过
  • 论跨国商业贿赂的刑法完善
    【摘要】鉴于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顽疾久治不愈,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特征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刑事立法近几年,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事件频发,而且呈日益泛滥之势。力拓在华行贿案尚未尘埃落定,近日,可口可乐公司旗下上海瓶装厂又被查出多宗受贿案,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领域引人注目,在扮演着行贿者角色的同时,也扮演着受贿者的角色,已经并正在危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是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二是使得资源由关系网配置,降低了效率;三是直接诱发了我国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等的权力寻租和腐败;四是损害了我国经济社会良好的秩序,加大了我国反腐的成本;五是破坏了商务和投资环境,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大型跨国企业往往在中国
    2023-06-03
    70人看过
  •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我国(以下简称)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项修改工作势必面临着诸多难题有待解决,鉴于破产法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正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
    2023-04-21
    205人看过
  • 我国反倾销申诉程序及其完善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其也理所应当的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现在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一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商务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当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二)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的主要职责为:1、受理反倾
    2023-06-12
    415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 更多>

    #刑事简易程序
    相关咨询
    • 简易刑事起诉程序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6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一)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
    • 简易程序的“简易申请执行程序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02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义务人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
    •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适应条件与不适应条件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2
      一、论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有: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1、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2、被告人是盲聋哑、精神病人;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8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 完善建议: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