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解读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8 20:05:59 460 人看过

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

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不同于或者说不完全同于其他类型民事纠纷的内在特征和处理原则。这种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正确认识方面,还体现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法以及纠纷处理规则的准确适用上。虽属民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之上却体现了强度远远超越普通民事合同的国家干预色彩。比如,从家庭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效果,甚至合同的变更抑或解除,法律均做出了细致全面的专门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特别保护。其原因不仅在于承包合同的履行与保护事关耕地资源保护与的社会使命——公平享有社会资源,为农民的生存权提供基本保障。[1]所以,将其置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平台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准确和适当的。基于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所呈现的持续的增长态势对司法审判工作而言,就不仅仅意味着案件数量猛增所带来的工作强度加大,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妥善解决此中夹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对相关纠纷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依据。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的理解贯彻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法律条文只能对大的原则进行规定,其不可能也无法对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给出指引,所以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法律进行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势在必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二、受理与诉讼主体

(一)《解释》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范围

某一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来把握。其关键是明确该纠纷是不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放弃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产生的分配纠纷应属民事受案范围,并无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上。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应纳入民事诉讼范畴,审判实务中的争论较大。这在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对下级法院所作的答复中亦有体现。这些答复或者复函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在下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其各自的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

《解释》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纳入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动产征收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围绕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征收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自不待言。但在判断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可以纳入民事诉讼范畴的问题上,尚需考察争议主体之间是否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不能因此类纠纷可追根溯源至征收行为,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民事纠纷;

2、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客体(或者说对象)是经征收而消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立法所称的“农民集体所有”虽在本源层面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决不能因此无视其中蕴藏的民法内涵。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过征收而归于消灭后,必然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只要承认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所有形式较为特殊的私权利,就不能否定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的受偿主体地位。农民集体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由众多自然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组成。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组织内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集体土地所有权经由征收消灭之后,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亦一并消灭。农民集体所有的题中应有之意,就是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成为惠及其所能达的最基层(农民)的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也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度的终极关怀所在。而这一目的恰恰就是通过特定的“分配”形式实现的。毋庸回避的是,此种“分配”确实是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以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而发生于组织内部的争议,尤其是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争议,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利益的多元化,个体的独立性得以突显和张扬。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由一元走向多元,即往往是平等与隶属并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私权地位的确立,农民获得了与集体经济组织平等的主体地位,从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就由传统的一元走向了多元。与此相适应,民法的调整领域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即由一般调整组织的外部关系向对组织内外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方向发展。[2]由此看,仅以纠纷发生于组织之内外关系作为衡量争议主体是否处于平等地位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牵涉的无非是为数众多但各自独立的私权。由此引发的争议亦系私权益碰撞所致。当事人之间虽然具有外在的某种不平等性,究其实质仍属平等民事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形式决定了这种分配纠纷必然应由私法调整。对相关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无救济途径。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分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离开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农民集体的私利益就无法实现,作为集体组成员的农民个体的权益必然沦于无从救济的危殆境地。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解释》作出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是:

1、从民事诉讼层面说,诉权是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并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可以某种方式纳入民事诉讼救济轨道的具体纠纷的存在为前提。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或者不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的纠纷的当事人或许享有其他的救济权利,但这不是诉权。换言之,诉权以具体的纠纷为前提,但有了具体的纠纷,当事人并不必然享有诉权。这种衡量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明确的。如果程序法将某类纠纷排斥于民事诉讼救济途径之外或者设置了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则当事人就不享有诉权或者诉权受到了限制。拓宽法院司法救济范围,为诉权之行使提供强有力支持的必要性,无疑是不应受到怀疑的。司法救济当然是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和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它绝不是惟一的。离开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对法院受案范围(主管)的规定,片面强调“扩张”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有时甚至是危险的。因为不同纠纷交由不同途径解决——尤其是那些制定法明确规定的,不仅仅是纠纷性质决定的,更是制定法在特定阶段考量纠纷解决成本、效果之后的客观选择。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权利的保护目的,是通过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确定的家庭承包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其结果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而具体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范围之内。在此之前,此类纠纷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此属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解读劳动法司法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案件,根据《》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解释(二)》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劳动争议纠纷类型增加,而《劳动合同法》尚未颁布的现状,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诉讼主体、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派遣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提供了裁判指引和规范。一、明确劳动权益的保护期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成了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也是一个争论很久司法实践的难点。为此,《解释(二)》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计算等问题作出了一整套具体规定,如第一条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
    2023-06-09
    229人看过
  •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
    2023-05-06
    154人看过
  • 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或下调了部分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要严惩。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量刑标准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量刑标准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2023-07-22
    306人看过
  • 劳动司法解释三解读
    法律综合知识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规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追偿之讼。社会保险争议涉及三方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三方主体之间均可能因社会保险问题而产生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应是指用人单位由于自身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和转移等相关手续,以致不缴、漏缴、少缴了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未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
    2022-10-28
    279人看过
  • 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本文详细解读该司法解释的要点知识。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名持股人要负责吗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禁止性规定。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或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规避上述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
    2023-06-11
    54人看过
  •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8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明确赋予了公司取消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应当注意质量规定的仅限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公司不得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另外,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是在合理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的,方可行解除权。作为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即为出资义
    2023-06-09
    197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十大问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一、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二、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和他们在管理上的职责,以后在土地承包中发生了纠纷和矛盾,可以去找他们解决。三、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承包方的权利规定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
    2023-06-05
    215人看过
  • 权威解读!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速递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是:1、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的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2023-07-09
    466人看过
  •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全文
    一、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全文(一)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二)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三)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
    2023-04-12
    332人看过
  •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一全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民法典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吗民法典中重婚属于无效婚姻,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023-08-01
    219人看过
  • 公司法全文解读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内容如下: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其他。公司法全文解读有什么内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07-19
    233人看过
  • 解读民诉法司法解释105条: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了本证和反证的含义和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一)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
    2023-07-17
    432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
    2023-06-05
    175人看过
  • 最高法解释国有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房地产合作开发新规定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实践中,一方出钱,另一方出地。除合资项目公司外,“共建”和“参与”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投资者共同选择的合作开发模式。无论是“共建”还是“参建”的定义,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一章。从“参建”的法律渊源出发,笔者试图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参建”效力的变化,并结合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规定。I.“参建”的法律渊源“共建”和“参建”来自《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最高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出版。《批复》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享有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共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共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妥的,一般认为共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房屋
    2023-05-08
    37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内蒙古承包土地的司法解释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7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关于承包农村土地纠纷司法解释的解释法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0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于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作出处理依据。
    • 农村承包土地法律解释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村承包土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新公司法全文解释的亮点解读内容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7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 (二)的内容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解散公司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 继承法解释三全文。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2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订立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是遗嘱人自己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