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地域管辖涵盖了哪些特定地区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起诉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异议怎么办
地域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163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用在哪里
171人看过
-
特殊地域的管辖条件
448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是否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
110人看过
-
票据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202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九类
483人看过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确定管辖?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1一、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二、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
特殊地域的管辖条件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01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失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81.公民在自己提起民事诉讼时,往往存在不知该在哪个法院告的情形,常常会违背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甚至有些律师律师也不能完全清楚该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本文仅对地域管辖原则及例外作为探讨。 2.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的地域管辖存在
-
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一.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