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赣中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优任,绰号“长毛佬”,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大余县池江镇庄下村袁屋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传华,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6)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优任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路、代理检察员黄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优任及其辩护人曾传华、被害人亲属袁福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袁优任向其妻子(即被害人张小莲)要钱治心脏病,张小莲不肯,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昏在地。被告人袁优任想“不如两个人都死了算了,打死她,自己再去自杀。”便持柴刀连续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不会动后,便告诉其侄子袁明芳。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小莲系因颅脑挫裂出血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优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害人亲属袁福全(系被告人、被害人之子)陈述,因被告人袁优任患有心脏病,请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优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袁优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袁优任认罪态度好,且患有心脏病,请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优任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袁优任在家中向其妻子(被害人张小莲)要钱治心脏病,张小莲不肯,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人袁优任用拳头将被害人打昏在地后。便产生“打死妻子后,自己再自杀。”的恶念,即跑到厨房拿了一把柴刀,持柴刀背连续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不会动后,就从被害人裤袋里拿出抽屉钥匙,打开抽屉,将家中所有的现金用一袋子装好,再去其侄子袁明芳家,告诉袁明芳,他把妻子打死在家里了,要求袁明芳将袋子里的东西交给其儿子袁福全,他去死了算了。袁明芳即叫妻子王小燕在家中看住袁优任,自己与他人送被害人去大余县池江医院抢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小莲系因颅脑挫裂出血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袁优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2005年6月,我在池江医院、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心脏病。12月23日上午9时许,我叫妻子张小莲拿钱看病,我妻子不肯,双方发生争吵、打架,我将妻子打昏,后想夫妻俩一起死了算了,就用柴刀连续打击妻子,见她不能动后,就到侄儿袁明芳家,将事情告诉了他。
2、证人袁明芳、王小燕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袁优任到袁明芳家,对袁明芳说“我将妻子杀死了,这袋子钱请转给我儿子袁福全,我去死了。”袁明芳之妻王小燕则照看袁优任,袁明芳就到袁优任家中,见张小莲倒在院子里,地面上有许多血迹。然后,大家送张小莲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张小莲于当天下午1时许死亡。
3、证人陈欢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大余县池江医院收治颅脑严重损伤的病人张小莲,经抢救无效该病人于当天下午1时许死亡。
4、法医学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证明,被害人张小莲系因颅脑挫裂出血死亡。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大余县池江镇庄下村袁优任家院内,在院内的地面有多处血迹,在储灰间提取一把沾有血迹的柴刀。
6、法医学DNA鉴定书证明,经DNA检验,现场杂草上的血迹、现场提取柴刀上的血迹、与被害人张小莲的血样为同一。
7、庭审笔录证明,在庭审时,被告人袁优任对勘查笔录记载的案发现场及在现场提取的柴刀,辨认无误。
8、大余县池江医院、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人袁优任于2005年6月在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主动脉瓣狭窄(重度),建议手术治疗,因经济条件而拒做手术。
9、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袁优任及被害人张小莲的出生时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优任故意杀害其妻子张小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优任因家庭琐事,竟持柴刀将妻子杀害,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告人袁优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优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世雄
审判员尹钟华
代理审判员李平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兰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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