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关于病历证据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21:52:17 453 人看过

1、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1)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

(2)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

(3)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2、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

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

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

3、医学会能够对病历的真假作鉴定吗?

一般不鉴定它的真假,除非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双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一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

4、可以到外地委托司法鉴定吗?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

司法鉴定根据需要,经常到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样能够排除当地的不当干扰。

5、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的途径有哪些?

常用的途径有申请受诉法院委托和请律师委托两种。律师可以通过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6、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对方不认可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的价值和作用?

对方认可或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起诉之前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决定诉讼的方向和计算数额的依据。

8、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9、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可以不尸检吗?

为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一般需要尸检。阻挠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的,由阻挠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尸检的时间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1、写病历的时间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2、病历指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13、可以通过法院提取病历吗?

一般在起诉后或者起诉的同时,患者方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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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4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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