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中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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