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首次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在即,如何开展好换证工作,实现换证工作之目的事关税务机关的工作成败和纳税人的利益。对于如何作好此次换证工作,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两个专题指导性文件,但有一个问题无论是从征管法,还是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无论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是这两个指导性文件都没提及。这个看似不起眼的问题恰恰是令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纳税人面前十分尴尬及执法底气不足。它就是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问题。一个阶段以来,税务机关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对于其有效期限的判断及填制上,基本上采取过三种做法。即,一是认定为三年;二是判定为长期;三是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等同。对于第一种做法的理论支撑是原来规定的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第二种做法的理念就是非定期即长期。即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未作任何定期限定。而第三种做法的思想就是税务登记证件理论上的有效期应等同于经营资质的有效期。综观这三种做法及其依据,谁能评价或判定其孰对孰非哪?
何以如此,其根源有三个方面。一是税务登记证件非特殊情况根本无有效期之说。二是可有有效期但忽略了。三是应有有效期但无从界定。如果应该有有效期的观点成立,那就是在有效期的管理上出了问题。管理上问题,就应该由管理决策层和管理执行层共同解决。但必须先是自上而下。在即将还发税务登记之际,如果不能够对有效期作出明确的规范以及对以前业已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解决,那么在基层势必要首先遭受到以证件有效期时间未到而拒绝交费换征的抵阻。换证必然涉及到收费。而收费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权益问题。若纳税人以已核的登记证件有效期未到为理由接受换新证但拒绝交新证费用时,请问基层税务该依据什么对其强制收费换证?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中也予以了考虑。例如在该通知指出: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但其解决的不另收费的时间期限问题,惟独不言及有效期的特殊处理。那么,对以有效期未过为而拒绝交新证费用而不换证行为,留给基层税务机关所谓的手段或措施就只能是执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为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主动提供了前提。这一前提条件的实质就是税务机关在此之前一度忽视了对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应该有有效期以及对事实上的有效期的规范管理。
那么,接下来分析以下到底税务登记证件是否该规定有效期。仔细梳理现行的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对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规范上呈若有若无的状态。若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六条指出,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此规定说明证件期限问题被列入了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税发〔2006〕37号)。此通知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若无,也有佐证。一是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言及税务登记证件的是否有有效期;二是作为指导今年换证工作文件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样本中除了临时税务登记证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样本有有效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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