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20:39 391 人看过

穗劳社工伤〔2008〕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5]74号)、市政府

穗劳社工伤〔2008〕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5]74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等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安全生产奖励率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确定与调整。在《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对行业实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使缴费率随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具体办法是: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每年七月根据上一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为便于管理,各用人单位按浮动费率与原行业基准费率的差额部分可每半年统一拨付或补收。三、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在按规定提取的工伤预防费项目中列支。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效果好的参保单位,以及用于支持参保单位开展实施工伤预防相关项目,具体实施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直接奖励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用按下列办法计发和处理:(一)奖励费用在工伤预防费的“安全生产奖励费”项目中开支,并不得超过当年可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35%;(二)对用人单位实际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单位实际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奖励率×调整系数其中:工伤保险奖励率按收支率确定,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予以奖励,奖励率最高为单位上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0%。调整系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70%×50%按本通知规定的奖励率计算出当年可奖励给各单位的奖励费总额(三)单位实际工伤保险奖励费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不计发,留待跨年度调剂使用。四、直接奖励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计算出奖励额,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情况以及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划拨给有关参保单位。五、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费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六、实行本市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按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12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3号)同时废止。附件: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八年八月八日附件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收支率增减率奖励率10%以下减30%10%11——20%减25%9%21——30%减20%8%31——40%减15%7%41——50%减10%6%51——60%减5%5%61——70%不变71——80%增3%81——90%增5%91——100%增8%101——110%增10%111——120%增15%121——140%增20%131——140%增30%151%以上增35%注:

1、收支率=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行业基准率的基础上增减;

3、奖励率: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计算基数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8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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