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该准备哪些资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多长时间?什么情况下参保人员会被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能享受到哪些其他待遇......等等问题,本文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办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海口市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3、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保险手册;
5、人事档案(含劳动合同书、招工备案表);
6、求职登记证明;
7、近期免冠照片2张。(2寸)
(二)资格审查、核定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领取期限。
(三)办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办理失业保险金银行储蓄存折,失业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卡。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和领取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底,通过指定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持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交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为1个月。
按以上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四、失业保险金计发放标准的核定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按以上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五、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几种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入伍、入学或到国外定居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其他待遇
(一)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件、身份证和3张相片到就业局培训窗口填表报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试)合格再发培训结业证。
(二)职业介绍: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件、身份证和3张相片到就业局的培训介绍窗口办理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和推荐、介绍职业等再就业。
(三)医疗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
医疗费补助标准: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60%,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失业人员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填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因交通、医疗事故和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贴。
(四)丧葬费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
(五)抚恤金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有供养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补助金。
七、再次失业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那一部分失业保险金。
八、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处理。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动辞职或逾期不进行办理失业登记的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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