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禁止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法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取得认证标志,表明该产品质量已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可以提高该产品市场信誉度,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对未经认证合格取得认证标志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属于商业欺诈行为,本法明令予以禁止。
二、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生产者、销售者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该产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某些特定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具有较好的质量性能,往往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有关,消费者对这类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比较信赖和喜好。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三、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反之一旦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四、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该产品的应有成份、会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非此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的行为。但这里讲的以假充真不包括假冒商标、假冒专利的行为。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制约。“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等级低的产品冒充质量等级高的产品,如以二等品冒充一等品。广义上的“以次充好”,也包括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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