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偷税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21:47 299 人看过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对单位及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众所周知,偷税行为是危害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就给偷税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些不便。在此,笔者想结合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进行粗浅的阐述。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偷税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者删除,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他经营收入情况。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帐簿的方式偷税。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意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机关其中的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这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记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偷税比例之大!

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

第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项目;(4)虚报具实收入;(4)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

第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缴税政策调整等,造成多征收或错误征收,而按规定把多征收或误征的税收退还给原纳税人。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这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手段与偷税罪的这一行为手段相区别。

应当指出的是,具备了上述五种行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至于偷税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无需赘述。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纳税年度”一般以经营期起算,如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从年中开始经营的,也算一个纳税年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状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方法,进行偷税的犯罪活动,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直接损失。因此,只有认清偷税犯罪的种种行为手段才能更好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马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0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偷税罪立法缺陷浅析及修改建议
    偷税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刑法关于偷税罪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从定税标准、罪状表述以及有关条文的不严谨规定三方面分析了这些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摘要:偷税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刑法关于偷税罪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从定税标准、罪状表述以及有关条文的不严谨规定三方面分析了这些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希望能对偷税罪的立法完善尽绵薄之力。关键词:偷税罪、立法缺陷、修改建议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进行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收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偷税行为日益猖獗,不
    2023-06-07
    150人看过
  •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2000年12月,犯罪嫌疑人施某在明知自己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山东某地购得听装棉种9
    2023-05-31
    463人看过
  • 偷税行为的种类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偷税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分别是:1、伪造账簿、变造账簿、隐匿账簿、销毁账簿;2、在账簿上不如实列出收入或支出的情况;3、不按照规定办理申税纳税的业务;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行为是会受到刑法规范处罚的,公司法人严禁有偷税的行为。对于偷税行为的具体处罚1、对偷税行为的处罚(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2023-07-01
    138人看过
  • 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法律分析(二)
    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草案审议修改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对于逃税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一致认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对本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人作出宽大处理的特别规定,不存在逃税当事人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来与税务机关就所谓行政罚款是否必要、罚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诉讼官司的问题。因此,最后的法律条文改成“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逃税人本人是否已经积极缴纳了罚款,这是判断逃税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如果已经构成逃税罪的纳税人拒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
    2023-06-14
    127人看过
  •  浅析偷窃罪与盗窃罪在法律上的界定
    偷窃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偷窃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盗窃罪则是一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当偷窃数量达到一定数额时,就会被认定为盗窃罪。因此,偷窃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而盗窃罪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在法律上的定义和界限。在法律上,并没有偷窃罪这一说法,而却有盗窃罪,所以偷窃并不是一种罪名,而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偷窃数量达到一定数额时,就会被定义为盗窃罪,盗窃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偷窃与盗窃的界限:从法律到道德偷窃和盗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法律角度来看,偷窃是指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而盗窃则是指以非法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窃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盗窃则被视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从道德角度来看,偷窃是指以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而盗窃则是指
    2023-08-20
    131人看过
  • 小偷行为犯罪的定罪
    小偷即盗窃,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下: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一、盗窃8万一般量刑几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一般应该在10年
    2023-04-01
    185人看过
  • 400万偷税漏税:公司犯罪性质认定
    公司偷税漏税400万属于逃税罪。纳税人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逃避纳税额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已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偷税漏税会计负什么责任偷税漏税公司财务不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用假发票而被老板胁迫的话,是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
    2023-07-11
    71人看过
  •  浅析集体传销行为的法律定性
    该段内容讲述了刑法中不存在集体传销活动罪,只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刑法中不存在集体传销活动罪,只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如何认定非法集体传销活动罪?非法集体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恶势力、网络传销等非法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体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
    2023-08-28
    273人看过
  • 偷税漏税行为的危害性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嫌偷税的纳税人予以起诉:1、偷税金额1万余元,偷税金额占各项税款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2、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又因逃税、逃税而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偷税罪,因此对于偷税罪,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定罪量刑。偷税漏税多少钱属于犯罪偷税漏税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就可能会构成犯罪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
    2023-07-01
    89人看过
  • 浅析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中止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具有复杂性,决定了共同犯罪的中止在认定与处理上的特殊性。本文仅就共同实行犯的中止问题进行探讨。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
    2023-04-22
    227人看过
  • 偷越国行为取得边境罪的犯罪认定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是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明知他人偷渡而在境内运送明知他人偷渡而在境内运送是犯法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因此,若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境内非法运送偷渡人员的,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治安管理
    2023-04-11
    464人看过
  • 从本案浅析绑架罪的认定
    2006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一辆农公交专线车上见到偶遇的一学生戴某(男,1993年3月18日生,被害人)。到汽车站下车后,张某主动与戴某搭讪。在了解到戴某的家庭情况后,张某遂产生将戴某带到南京以向戴某家人要钱的想法。随后,张某以戴某父亲与人抢劫分赃不均、现有人要将戴父带到南京并以戴某做保障为借口,将戴某哄骗至南京并暂住在南京市一家酒店。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到戴家,要求戴家第二天付给8万元人民币并不许报警,否则戴某将有危险。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又多次打电话到戴家威胁。其间,被害人戴某乘被告人外出之机经与家人电话联系并得知自己被骗后即离开酒店到当地公安机关求助,后警方在南京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名,经查,被告人张某
    2023-06-11
    141人看过
  • 盗水犯罪与盗水行为法律认定分析
    盗水构成犯罪的认定是: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债务人出租权益的价值如何认定债务人出租房屋的,出租权益的价值,一般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确定的,出租收益就是指租金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
    2023-07-20
    443人看过
  • 浅析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我们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同时存在着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不同概念,它们两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本质的不同,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决不能模糊两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要影响我们正确地分析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性质,影响我们对刑罚的正确运用。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一种主观愿望,是行为人对某种结果的追求。行为人对实现这种追求的目的,所采取的方法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目的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中,它才能成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例如:《刑法》第152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这也就是说,不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而不构成犯罪
    2023-06-11
    2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0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
    • 偷税罪与非罪行为罪要达到一定比例才构成吗, 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6
      罪与非罪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
    • 偷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偷税行为的证据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0
      仅收集到他人实施了偷税行为的主观证据不可以证明他人收税了,由于主观证据存在“先供后翻”、“时供时翻”等情况,需要结合主观、客观两方面的证据之后,分析他人是否确实实施了偷税漏税行为。
    • 天津出口税务司法案中如何认定偷税行为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偷税罪是怎么构成的犯罪行为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2
      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具体来说,是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类要件的总和。它对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界限,是衡量轻罪与重罪的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罪”类的一个重要罪名,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