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对单位及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众所周知,偷税行为是危害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就给偷税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些不便。在此,笔者想结合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进行粗浅的阐述。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偷税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者删除,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他经营收入情况。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帐簿的方式偷税。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意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机关其中的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这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记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偷税比例之大!
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
第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项目;(4)虚报具实收入;(4)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
第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缴税政策调整等,造成多征收或错误征收,而按规定把多征收或误征的税收退还给原纳税人。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这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手段与偷税罪的这一行为手段相区别。
应当指出的是,具备了上述五种行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至于偷税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无需赘述。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纳税年度”一般以经营期起算,如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从年中开始经营的,也算一个纳税年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状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方法,进行偷税的犯罪活动,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直接损失。因此,只有认清偷税犯罪的种种行为手段才能更好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马丽
-
偷税罪的犯罪形态浅析
320人看过
-
立案标准浅析:如何认定偷税漏税罪?
434人看过
-
浅析行为犯的犯罪既遂问题
458人看过
-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
334人看过
-
偷税行为法律界定为犯罪还是违法行为?
336人看过
-
浅析排除军事犯罪行为的事由
473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0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
-
偷税罪与非罪行为罪要达到一定比例才构成吗, 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6罪与非罪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
-
偷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偷税行为的证据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0仅收集到他人实施了偷税行为的主观证据不可以证明他人收税了,由于主观证据存在“先供后翻”、“时供时翻”等情况,需要结合主观、客观两方面的证据之后,分析他人是否确实实施了偷税漏税行为。
-
天津出口税务司法案中如何认定偷税行为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偷税罪是怎么构成的犯罪行为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2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具体来说,是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类要件的总和。它对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界限,是衡量轻罪与重罪的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罪”类的一个重要罪名,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