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途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8:57:11 58 人看过

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或者聘请的专家进行伤残鉴定;二是通过法院委托或者聘请的专家对伤残情况进行鉴定。

不同的部门委托或者聘请,阶段不同,解决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由交通部门委托或者聘请,那么双方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解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案,不需要进行诉讼。

如果由法院委托或者聘请,那么必须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受伤害方必须一没有进行伤残鉴定,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的期间必须掌握,如果不在这个期间提出伤残鉴定,受伤方就失去了鉴定的机会。

无论由交通部门委托聘请或由法院委托聘请均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提出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不予鉴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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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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