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9:53:02 148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二、仓储合同有什么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民法典》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三)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四)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五)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22: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防范仓储合同纠纷的措施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仓单融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仓单融资成为融资平台后,进行理财,进入股市、房市,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转移跨界后就有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为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重点从融资仓单的真实性着手,从银行系统内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单多质。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有的仓单质押缺乏公示制度,风险无法预见。关于如何规范仓单质押的管理,我们在征询
    2023-07-11
    223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制定仓储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是指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4-05-06
    348人看过
  • 仓储合同中什么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是提取仓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和联系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联系是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下列几点区别: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
    2023-03-18
    200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仓单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是什么仓储合同的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对这一点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意味着保管人已经收取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且该仓储物已经经过保管人的验收,并被保管人确认是符合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物。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6.仓储
    2022-06-24
    284人看过
  • 成立仓储合同的意义
    法律综合知识
    一、成立仓储合同的意义成立仓储合同的意义是:督促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仓储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仓储合同的生效条件是: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
    2023-07-27
    133人看过
  • 仓储合同中如何认定仓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实际上,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一、对仓单法律概念的理解对仓单法律概念怎么理解我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所谓仓单,就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1、仓单
    2023-06-28
    368人看过
  • 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1、主体方面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防范:(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
    2023-04-30
    450人看过
  • 怎样签订仓储合同?
    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4)入库、出库手续;(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7)储存的时间;(8)仓储费的支付;(9)货物的包装要求;(10)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
    2023-06-09
    446人看过
  • 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
    一、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仓储合同对仓储物可以有如下要求:1.仓储物是否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3.合同中要注意明确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4.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二、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有如下特点: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三、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仓储合同
    2023-06-07
    460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怎样的
    一、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怎样的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二、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怎样的格式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是无效的:(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7)违背公序良俗的;(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
    2024-02-03
    322人看过
  • 仓储合同中的仓单性质有哪些
    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填发的表明仓储关系存在以及保管人愿向仓单持有人履行交付仓储物义务的证券。仓单的主要性质有:1、仓单为有价证券《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2、仓单为要式证券《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3、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4、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5、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
    2023-06-12
    451人看过
  • 仓储合同中双方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1、发现变质或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
    2023-04-21
    60人看过
  • 仓储合同及其生效的定义如何规定
    关于合同的生效定义为,已得到建立的合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激发起相应程度的法律拘束力。举例如仓储合同,这类合同中,保管人受托保管由存货人提供的仓储物品,而存货人则需要依约支付相关的仓储费用。通常情况下,仓储合同自保管方与存货方就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之时即宣告正式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024-08-08
    236人看过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什么合同终止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包括:(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能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
    2024-02-05
    24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民法典规定签仓储合同要注意什么,仓储合同中对方违约怎么办?
      台湾在线咨询 2024-08-31
      一、签仓储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体资格,合同签订前查明保管人有无从事仓储的资格,其营业执照上是否写明。 2、仓储物合法,仓储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 3、损耗标准,注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4、保管条件,写明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 二、仓储合同中对方违约怎么办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
    • 仓储合同怎么定义单务合同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25
      仓储合同是不属于单务合同,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
    • 仓储合同中物品损坏如何定义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5
      双方责任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由保管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往返运费,并赔偿存货方产生的一切损失。 2、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3、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4、存货方在物资出库时需要开具物资出库单,写明
    • 民法典要求解除仓储合同的途径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民法典规定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法律针对一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 仓储法中的仓储保管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30
      关于仓储费的规定如下: 仓储保管费是商业仓储企业代货主保管、养护商品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商品检验、防治、倒库、晾晒、冷藏、保暖、消防、护仓、照明、保管用品、仓房租赁、委托保管等费用以及商品畜禽的饲料费。仓储保管费的节约,必须以保证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害为前提。在独立核算的仓储企业中,仓储保管费的核算是在“仓储费用”帐户中“保管费”子目内进行的。 中文名 仓储保管费 外文名 无 性质 储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