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0:26:08 267 人看过

苏州工伤保险各级赔偿标准

一、待遇标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3)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有关规定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2.从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中涉及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份公布,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涉及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适用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手续,退休费计发办法仍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相应亡故待遇标准执行。

5.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6.工伤职工因伤情加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退休后因伤情加重,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从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不再重新鉴定。

7.退休后被首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其用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按首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执行;其中一至四级人员,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因工死亡职工有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9.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东莞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2023-03-30
    67人看过
  • 东莞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2023-04-17
    55人看过
  • 徐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
    2023-04-28
    397人看过
  • 苏州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长短,按照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40%;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失业保险金最高、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从2017年7月1日起分别为1940元、1138元。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的,按规定享受临时物价补贴。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在职职工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死亡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规定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023-05-29
    117人看过
  • 广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2023-03-22
    235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3-05-09
    481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
    • 苏州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杭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都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14
      关于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承担: 1、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鉴定费。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杭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都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12
      杭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都有: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
    • 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的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0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