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解读新修订《劳动合同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11:39 324 人看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福建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做了详细解读。

【阅读导航】

一、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二、新法施行前人社部门的工作

三、对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的规定

四、新法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理

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申请条件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七、福建省如何加强劳务派遣监管

【正文】

一、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2011年,全国人大组织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比较突出。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用工单位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二是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

针对这些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重点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主要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二、新法施行前人社部门的工作

前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使新修订的法律能够全面贯彻实施,我厅制定了《福建省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方案》,并成立了厅规范劳务派遣工作领导小组。各设区市也根据要求成立了规范劳务派遣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专门的联络员。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开展法律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适用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一方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组织本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传达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意识;

三是清理相关法规。对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我省以及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涉及劳务派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与法律相抵触的,着手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

四是对全省劳务派遣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五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

三、对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的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关于用工比例问题,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着手制定具体比例。

四、新法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理

在《决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调整。

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申请条件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请问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已经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时间上有什么样的限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福建省如何加强劳务派遣监管

一是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着手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同时,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二是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三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将法律规定贯彻实施到位,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延伸阅读: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高管限制更严

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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