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申诉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7:43:28 158 人看过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日起,其行政处分的申诉期限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的条件是: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处分如何申诉

1、申请复核

公务员在接到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一般来讲,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并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2、提出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一并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申诉书、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3、受理与决定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申诉书后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中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4、再申诉

公务员对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如果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级以下的机关。

公务员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处理申诉的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时,公务员也可以向处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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