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吗
二审开庭后能提供新证据,满足提供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提供新证据。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原判决、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可以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受到损害。
(3)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联系。便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改进工作,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提高审判人员执法水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必然促使人民法院重视程序法,把正确适用程序法与正确适用实体法同样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标志,在审判活动中坚决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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