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意志,又无委曲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通奸骗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前提如何,行奸后妇女的立场如何,该妇女的道德操行,糊口作风情况等等。
假如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反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进”为认定尺度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进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有一个特例,假如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尺度,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以为,因为有正当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仍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入行法律规范。
根据法无划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行为人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
假如因为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
视当时情况假如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题目。
重伤意图非常显著,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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