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海市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针对目前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查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同时畅通劳动者的举报渠道,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在此深入剖析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的惯用手法,教你如何保护权益不受损。
“欠薪欠保”举报投诉居高不下
今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上海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征缴社会保险费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4046件,其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1667件,约占总数的41%,位居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追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金额达5000多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近40%。在这2个月里,共检查用人单位约6500户,涉及劳动者近60万人,查处违法单位2365户,通过检查补缴社会保险费(含综合保险费)、补发工资共计8300多万元,涉及劳动者14.3万人。
根据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欠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多次“欠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社保缴费基数的审计工作,从严查处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公布严重“欠保”单位名单,加强对它们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欠保”单位依法征收滞纳金并按规定收取补缴利息。
“欠薪欠保”手段更趋隐蔽
在“欠薪欠保”方面,除了少报劳动者人数、试用期不缴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等“常规”手段外,本次检查中还发现了部分企业采取更隐蔽的手段偷逃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瞒天过海法”。有的用人单位故意瞒报职工人数,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如上海一户规模较大的纺织染纱公司声称其1000多名员工均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实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2000多名,仅外来从业人员就有1500多名,可单位只为其中近300名外来从业人员办理了综合保险缴费手续。
二、“浑水摸鱼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可有的用人单位故意混淆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区别,以工资中包含社保费为由逃避缴费。有家公司在职工进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职工月工资1700元,但在工资发放单据上则将其中200元冠名“社保补贴”发放,当职工提出申诉后,单位以社保费已支付为由拒绝缴纳。
三、“指鹿为马法”。有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所谓“协保”,是前几年政府部门为扶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所推出的托底政策。有家单位录用一位年仅20余岁的青年职工时,竟然也要求其提供“协保”、下岗证明,否则不予录用。该职工无奈之下,只得将其父的证明修改复印后交给单位,单位以此作为不为其交纳社保费的凭证。
四、“李代桃僵法”。有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用人单位予以报销或给予补贴,利用差额达到少缴社保费的目的。其实,自由职业者与职工是两种不同的就业状态,企业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职工自行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得以免除。
五、“暗渡陈仓法”。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将职工工资分开发放,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某单位将发放给职工的2500元工资分由本企业和另一关联企业发放,然后仅以本企业发放的1500元作为基数为其缴费。
四原则帮助员工维护权益
一、员工每月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员工全月工资性收入来确定。
工资性收入是指按统计部门规定能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少企业将绩效奖金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等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不列入企业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少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
劳动监察人员到本市一家广告制作企业进行监察时,发现该公司给所有的员工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大部分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都是按照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而监察人员在与员工进行交谈时发现,大部分设计人员的月收入远不止1000多元。个别员工曾怀疑过自己的社保费少缴了,询问企业,对方表示缴纳社保都是按基本工资算的。
监察人员随即要求该公司提供财务账簿、员工工资报表以及员工考勤卡等一系列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反复核对,监察人员发现,该公司没有把员工的绩效奖金以及饭贴、车贴等现金补贴算入员工收入,而这部分收入约有2000元。监察人员当即要求该公司补缴了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双方缴费。企业缴费占缴费总额的37%,其中养老保险占22%,医疗保险占12%,失业保险占2%,工伤保险占0.5%,生育保险占0.5%。个人占缴费总额的11%。
二、劳动者发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具名或匿名的方式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可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介入,从而查处单位的欠薪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千万不要轻信单位的各种“承诺”,以免失去维权的最佳时机。
三、在工作期间举报有困难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工作凭证(如工资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的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材料),等到离开单位后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在离开单位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用人单位又手握“炒鱿鱼”的权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但不敢立即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要到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际,才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许多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或执法机关,对于某些特定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对60日的第一天界定,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解释。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但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的,职工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结后60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个办法出台后,在社会上受到普遍赞誉。因为“三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缴纳“三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尽的职责。
由此看来,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与老板“拜拜”那天或在离职后60天内,与他“坐而论道”。这样就既能保住“三金”,又不用担心老板的打击报复。
四、劳动部门将加大对多次“欠保”单位的处罚力度,欠保单位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仍不补缴的,除法院强制执行外,今后还将受到最高限额2万元的行政处罚。
“欠保”企业将被列入劳动部门的黑名单,并增加对该企业的巡访监察。同时将加强对社保缴费基数的审计工作,通过社保审计部门或者委托审计事务所对被举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依法征收滞纳金并按规定收取补缴利息。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在劳动保障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严重“欠保”单位名单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
工地欠薪问题频发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173人看过
-
欠款纠纷怎么预防 发生欠款纠纷如何保护债权
191人看过
-
劳动者人身权益保护:如何防范侵害?
328人看过
-
防范侵权:如何维护原创权益
303人看过
-
发生欠款纠纷企业如何保护债权
68人看过
-
防范敲诈勒索,保护自己的权益
189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欠款纠纷怎么预防发生欠款纠纷如何保护债权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2预防措施如下: 一、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 七、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 八、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 采取下列方法保护债权: 1.申请支付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
-
如何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131自我保护去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安部、团中央、中国残联、全国少工委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将3月29日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安全教育,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引导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共同创建文明安全的校园。中小学生是未成年少年,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法侵害,除了社会要对未成年人应该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外,对于中学生来说,提高自我防范
-
如何防范债权债务的发生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4一是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各单位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权债务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债权债务催收进度等情况,及时反映债务增减变化。二是建立债务管理激励机制。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建立债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债务管理纳入各地各部门及主要领导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债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并在财力和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新增债务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当年考
-
如何保护因特网上发表的作品不受到侵权的保护?如何保护著作权利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4版权声明 1、根据我国法律,在因特网上发表的作品仍然受到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2、本网站为编辑作品,整体著作权属于本人所有。本网站/论坛/博客许可他人建立友情链接,但链接所指向的内容应是本网站/论坛/博客首页。 3、本网站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个人原创专业网站,除部分有明确署名的作品外,所刊登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均为本人所拥有,本人保留所有法定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欲转载本人在网站/论坛/博客所刊登的作品
-
消费者保护权益的规范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