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20:00:47 167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一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合同信息的情形;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

一、上缔约上的过失有哪些表现形式

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二、合同没有订立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

合同没有订立一方遭受损失的,如果该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行为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等问题

合同成立是有可能会存在缔约过失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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