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要如何确定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2:12:33 441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加快以及公司法的贯彻实施,股份制企业逐步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争议且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拟通过对股权转让合同特点的分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着重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物权变动)之原因。通过股权转让合同并履行一定方式(交付或登记),股权转让始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地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与其他商品买卖行为相比,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标的的性质比较复杂。

首先,作为合同标的的股权的性质问题本身就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于股权性质的解释学说众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有独立权利形态说、股权所有权说、股权社员权说和股权债权说等四种,这些学说主张的法理基础不同,观点迥异,对股权转让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其次,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我国多数学者所主张的独立权利形态说,股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财产性权能和非财产性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同时,股权作为一种资格权利,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既包含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又包含股东对公司和社会应承担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的这一特点,使得这类合同比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在订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表现的更为复杂,特别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民事后果难度较大。

(二)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方面,鉴于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的复杂性,法律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作出较多的限制,以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一是对不同投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内部职工股等,法律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和转让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二是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转让;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四是不仅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同,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也有区别。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除了受到民法典、民法典有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规定规制,还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股权交易法规以及关于企业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制。此外,由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工商管理、证券管理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行为事实上也起着规制作用。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比一般商品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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