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规定:取消鼓励性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保留和完善扶持性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规范保留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一)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总分加10分。(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项目。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加10分。并取消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加分等加分项目。
2021广西高考加分政策有哪些
加分项目的调整1,3项目分值不变: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2,2项目降低分值:“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加分分值不变(仍为10分),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为7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不变,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二、地方性加分项目的调整(1)“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项目,2020年保持加分分值不变,从2021年起降低加分分值,从10分降为7分,并逐步取消该项目。即在国家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不再享受加分照顾。(2)“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后,只保留对边境县考生加分,但降低加分分值,参照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从20分降到15分。同时,取消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考生该项目加分。三、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须“三统一”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前,“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不要求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为了让普通高考加分政策真正惠及少数民族地区等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我区在这两个项目中增加了“三统一”的条件要求,确保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更精准、更公平公正。“三统一”指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即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6年户籍、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3年的所在地,必须为我区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加分政策相同的所有城区范围内。考虑到目前部分高中在校生已在异地就读的实际,为了保障异地就读学生的合理权益,我区允许这些学生选择继续在异地就读,普通高考加分按过渡期加分项目分值加分;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春季学期规定时限内转回户籍地就读,普通高考加分按户籍地加分项目分值加分。目前,在户籍地外就读的高中一、二、三年级学生,在2020年春季学期规定时限内将学籍转回户籍地并实际就读,可认定为符合“三统一”条件,按户籍地加分项目加分。逾期办理的,按不符合“三统一”条件认定。四、设置2020-2022年三年过渡期和造假查处办法《方案》设置2020-2022年三年作为加分调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降低地方性加分项目以及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考生本人要对所申报的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提供虚假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民族、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地等个人信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加分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第一条规定:、取消鼓励性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一)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二)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三)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四)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五)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保留和完善扶持性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加分资格审核按我区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变。其中:(一)烈士子女考生,总分加20分。(二)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加20分。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除上述50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7分。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5分。符合我区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的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分加5分。(三)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加10分。(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总分加10分。(五)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加20分。《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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