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款购房合同中不能出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21:31:31 425 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一般使用各省市建设厅制订的标准房屋预售或者买卖合同,该合同一般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但该合同范本只是指导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也有可能部分开发商会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另行起草合同文本,在签订时要引起足够的注意,必要时可以自已打印标准合同出来对照。下列条款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

(四)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

(五)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

(六)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

(七)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

(八)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

(九)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

(十)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

一、购房合同中不能有何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外,其他都不需要出现在合同中: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立方式及总价款、计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风、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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