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劳动关系要保留至退休,劳动者退出工
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也不得终止。对于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结清工伤赔偿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劳动关系也要保留到退休,并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适当工作安排的,还应每月支付伤残津贴至退休。但职工自愿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解除或终止。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如期终止劳动合同,但除享受正常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未到期,如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5、职工经鉴定后,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在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方面,不享受特殊权利。但仍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一、如何从法律角度确定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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