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有什么好处
(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最大的创新就是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相当于耕地的承包权,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在农民无失地之忧的前提下实现耕地流转,既能保障农民利益,又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丰富宅基地用益物权,允许有偿流转和抵押。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允许农户宅基地占有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外有条件流转和抵押,激活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有效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维护集体成员权利。
(三)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用地节约。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户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退出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有限期流转,利于盘活利用闲置、空闲土地,减少农民建房难和农村违法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要素功能。
(四)明晰宅基地产权关系,维护土地权益。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和政策上明晰三权权能边界、权能关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集体所有制,维护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各方利益,既可以增加集体和农户经济收入,又保障了农户长期保留或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权利,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使用权分置表明可以突破传统租赁的20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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