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指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30:41 476 人看过

1996年12月31日,我局与金克斯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金克斯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金克斯公司将位于CS市金克斯开发区A4区,占地68.4亩,移交我局用于CS北汽车站和公路主枢纽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协议签订后,我局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金克斯公司尚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分割红线交给我局,拆迁工作未如期完成,严重影响了CS北汽车站(以下简称“北汽车站”)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局与金克斯公司的土地出让纠纷已经持续了十多年,北客站的土地权属证仍然无法办理和执行。北客站是我市“十五”道路运输站场规划的重点项目,在我市道路运输网络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为金克斯公司没有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我局,导致了我市的发展,北客站建设不能顺利进行,不仅损害了我局的合同权益,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据此,为尽快实施省、市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建立健全我市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北客站建设,我局提请市政府尽快协调落实北客站土地权属。1996年12月31日,我局与金克斯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金克斯公司将CS经济开发区金克斯开发区A4片区约68.4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转让给我局,土地出让金不足10%,使用年限70年,出让金500万元。缴纳40%的出让金后,金克斯公司将在90天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协议签订后,我局于1997年1月向金克斯公司支付了40%(200万元)的出让金,但金克斯公司在90天内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金克斯公司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我局于1999年12月29日向金克斯公司支付了剩余的300万元土地出让金,以保证协议的履行。到目前为止,我局已经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但金克斯公司未能办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于金克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土地拆迁安置工作,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红线,我局已多次致函金克斯公司协商、索赔,并多次向市政府报告,要求协调解决。2003年12月3日,我局提请CS仲裁委员会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进行仲裁,要求金克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办理土地所有权转让事宜。但是,CS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已经五年多没有开庭审理了。由于CS仲裁委员会“久拖不决”,我局与kingx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至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未依法解决,北客站土地权属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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