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为什么要回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8:51:27 202 人看过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并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回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回避的意义

(一)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公安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二)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才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三)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公安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公安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公安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公安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公安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回避的种类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根据申请回避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回避在理论上又可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种。有因回避又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无因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一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某一公安司法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2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血亲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中消极回避和积极回避有什么不同?
    一、民事诉讼中消极回避和积极回避有什么不同?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积极回避,又称自行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
    2024-01-08
    120人看过
  •  法定诉讼回避事由
    诉讼代理人
    该段内容讲述了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况:相关人员属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同时,相关人员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以及相关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条件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相关人员属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或是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相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三是相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2、相关人员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3、相关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诉 讼 回 避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诉讼回避是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2023-09-13
    80人看过
  • 刑事诉讼回避主体的新思考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1)回避一词的运用,一般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任职的回避;一是执行职务的回避。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的当事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唐以后历代因袭此制。回避制度的法理意义就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将恣意、私情等影响或干扰公正决定的可能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从国外还是国内,还是从法理还是从感情的角度来看,回避制度的设立都是极为必要的。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以及必须回避的法定情形、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及审查决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2023-06-14
    323人看过
  • 刑事诉讼回避适用对象是谁?
    刑事诉讼回避适用对象是审判人员,书记员,侦查人员以及具体的鉴定人员等。(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2)检察人员。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一、回避适用哪些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
    2023-06-27
    386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程序
    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机关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相应地,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二、
    2023-06-01
    242人看过
  • 回避法是否适用于刑事诉讼
    一、什么是刑事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
    2023-02-10
    318人看过
  • 刑事诉讼回避的决策者是谁?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3号),关于最低工资是多少呢?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8.43%。刑事诉讼回避的效力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
    2023-07-03
    135人看过
  • 刑事诉讼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一、交通警察执法时哪些情形应当回避?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防止交通警察徇私枉法行为,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依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本人即是违法行为人或者是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不能自己办理自己涉及的
    2023-06-22
    56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证人需要回避吗,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需要回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见证人如果是证人的,不适用回避制度的,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一)生理上、精神
    2024-01-05
    285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律师回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一般是不需要回避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法律依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024-04-23
    294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在刑事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司法人员和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关联的话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后客观性,国家为了让司法问题不会出现严重的公正偏差就设置了回避的制度,但是回避制度里应该让更高等级的人做出决定。那么,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
    2023-04-19
    280人看过
  • 谁是刑事诉讼回避决定的主体
    一、谁是刑事诉讼回避决定的主体刑事诉讼回避决定的主体是:由法院院长决定法官的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此外,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二、刑事诉讼回避的事由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需要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
    2023-10-29
    343人看过
  •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时间是多久?
    刑事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时间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三天时间里就给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答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时间、决定形式和当事人复议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1)被驳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根据公安内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
    2023-06-24
    457人看过
  •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审判人员需要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时候,如果发现委托的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那么都是可以要求律师回避,而此时律师也应当主动提出
    2023-08-17
    448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血亲”是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 更多>

    #直系血亲
    相关咨询
    • 刑事回避诉讼行为是怎么回事?效力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22
      刑事回避和诉讼行为效力是没有关系的,不过,工作人员的回避也是为了可以公正的处理案件,在调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的,都应该自行回避。
    • 民事诉讼回避为什么诉讼继续进行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 有情况需要回避,刑事诉讼回避法律规定什么内容?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5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哪些人需要回避刑事诉讼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09
      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一、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刑事回避诉讼行为效力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16
      刑事回避和诉讼行为效力是没有关系的,不过,工作人员的回避也是为了可以公正的处理案件,在调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的,都应该自行回避。